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宏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147号
申请人: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71幢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简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宏***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8层8-E号[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文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人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宏***能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宏***能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的金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大西门支行帐号:23×××01)及对***的个人银行账号上金额进行保全(合计保全金额1483352元)。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能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48335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