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财保263号
申请人: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71幢2单元1层2号[水口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军。
委托代理人:冷简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韩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申请人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的金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账号:24×××49)及对***个人银行账户上金额进行保全(合计保全金额1283840.75元)。同时,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283840.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