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佳木斯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8执异93号
***:***,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市向阳区光明小区6号楼2单元302室。
申请执行人:***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西路7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向阳区光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解除被执行人巨丰地产开发的位于***市前进区西林社区唐人X产籍号3-0001-040-061XXX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产)的查封。理由是:2009年11月17日,***与巨丰地产于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由巨丰地产回迁安置给***位于***市前进区唐人中心小区C栋1单元10楼6室,建筑面积51.76平方米房屋。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年10月18日,***结算补交房款。2018年10月23日,***缴纳其他入户费用。***认为因其原来合法财产被依法拆迁安置争议房屋,现在已经占有使用,请求解除查封。***向本院提供了争议房产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据等作为证据证明其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09年11月17日,***作为被征收人与被执行人巨丰地产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按佳政征(2009)50号征收决定,巨丰地产在***市前进区西林地段实施拆迁,***属被执行人拆迁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前进区西林地段、产别为私有房产的32平方米房产(以下简称原房产)迁出,被执行人对***实行产权调换。2018年1月15日,***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对***的安置地产为巨丰地产开发的原地高层C#1-10-6,安置面积51.76平方米。2018年10月18日,***补交房屋差价款23480元。2018年10月23日,***缴纳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其他入户费用。同日,被执行人为***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以上事实有争议房产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据等复印件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通过***提供的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证明***系争议房产的被拆迁人。***与被执行人巨丰地产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回迁用房的具体位置、用途,能够明确指向争议房产,***作为被拆迁人对所补偿安置的房屋即本案争议房产享有优先权,已享有足以对抗第三人的特殊债权,故***的异议请求能够阻却对争议房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市前进区唐人中心小区C栋1单元10层6号房产的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