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8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17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车辆段佳木斯运用车间干部,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审被告: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向阳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审被告:佳木斯市森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佳木斯市森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804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21)黑08民终108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21年11月9日原审法院作出(2021)黑080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新时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的室内供水管道的管理维护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街路供水管网的干线、支线及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检查;从街路干线、支线接出的入户管线至室内的全部供水设施,由房产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检查;专用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检查。” 以上法规明确规定了从街路干线、支线接出的入户管线至室内的全部供水设施,由房产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检查;专用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检查。而本案爆裂水管在被上诉人居住的房屋的室内,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检查维修责任。因被上诉人未检查维修致使室内水管爆裂给被上诉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二)上诉人未接收被上诉人室内供水管道,不是该管道的产权人,***养护义务,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铁路房产建筑段签订《佳木斯铁路供水分享移交协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热、供电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的重要部署,上诉人受佳木斯市政府指定,接收铁路职工家属区的供水管理。上诉人举示了《佳木斯铁路供水分享移交协议》的附件移交资产清单和移交和交接确认单。在该两个附件内,未记载上诉人接收了室内的供水管线,因此可以证明室内管线不在资产移交范围内。原审法院认为室内管线在移交范围内,上诉人有对室内供水管理进行维修和养护的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是一种不合理的推定,认定事实错误。 (三)被上诉人于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能够证实,室内供水管道由产权人维修维护,被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被上诉人于原审中举示了验工报表,用来证明室内供管理的维修维护义务为产权人,因上诉人接收了铁路的移交资产承继了该维修维护义务,而应当承担室内供水管道爆裂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虽然该证据为复印件,上诉人不予认可。但该证据恰能证明被上诉人作为产权人,应当对其室内供水管道承担维修养护义务。验工报表证明,铁路房产建筑段作为被上诉人居住房屋的原产权人,在2006年对室内供水管线进行了维修养护。而铁路房产建筑段向上诉人移交供水资产,并未移交房屋产权,且在移交之前,被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也就应当承担其室内供水管线维修养护义务。被上诉人未尽到对室内供水管道的维修维护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四)在未进行室内供水管道分户改造的楼房,房屋产权人对室内供水管道有维修维护义务。佳木斯市政府于2008年左右下发文件,要求进行自来水分户改造,逐步将室内供水管道外移至楼梯间,水表外移。改造完成的楼房,以水表为界,水表前供水管理道由供水公司管理,水表后入户管道由产权人管理。而时至今日,佳木斯市尚有很多楼房未完成分户改造。而未进行供水分户改造的楼房,室内主供水管道虽然是公共管道,但每个产权人对供水管道途经其室内的部分承担维修养护义务,这是《黑龙江省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也是一直一来约定俗成的。因为自楼房建成交工,施工单位仅室内供水管线等设施的材料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而不是产权人。开发企业也不是室内供水管线等设施的产权人。供水公司更不是室内供水管线等设施的产权人。那么,室内供水管线只能由房屋的产权人来维修养护。所以被上诉人室内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五)上诉人是否完成供水分户改造与被上诉人室内水管爆裂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上诉人接收铁路移交的供水资产,并对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本案发生时,上诉人尚未对被上诉人居住房屋所在楼房进行分户改造。但是上诉人是否完成分户改造与被上诉人室内水管爆裂无因果关系,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能如此推定,那么凡是未完成分户改造的楼房的水管爆裂造成他人损失的,都应由供水公司承担,因为供水公司未完成分户改造工作;或者由佳木斯市政府承担,因为其作出改造决定而未完成改造。显然以上推定是虚假推定,原审判决因上诉人未完成分户改造而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六)原审判决混淆了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依据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为侵权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室内供水管道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维修义务人,对该供管道的爆裂无过错,因此上诉人不是侵权人。 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对案涉小区供水管线进行分户改造,未尽到检查维护义务,故对该供水管线爆裂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合同义务作出的认定,显然原审判决混淆了侵权和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姑且不提上诉人未完成合同义务是因为合同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先,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因此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称,1、上诉人新时代公司已认同被上诉人室内爆裂的管道是公共管道,既然是公共管道,就应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而此管道在铁路供水移交前,一直由佳木斯房产建筑段负责维修管理,2018年3月30日,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与新时代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后,相应的供水设备设施运营职能全部由新时代公司负责。2020年9月,新时代公司对被上诉人所在楼房进行供水分户改造时,已将该管道移至楼梯间。2、管道的产权问题,自楼房建成起,就一直由佳木斯房产建筑段负责,公共设施,固然有管理部门进行运营维护。3、房屋产权与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如,上下楼楼板断裂、外墙面破损等,只要不是人为所致,就不是由某一居民承责的。4、按照协议,新时代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供水分户改造,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新时代公司承担。5、新时代公司如果按照协议的时间节点完成分户改造,或接收后对老旧小区的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就根本不会发生爆管事件,由于新时代公司的疏于管理,才导致此事件的发生。6、依据协议,上诉人新时代公司就是被上诉人室内爆裂水管的所有权人,管理维修人,所以,新时代公司对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水公司、森海物业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管道修复费用200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852元及鉴定费3000元;以上共计7052元。3.诉讼费50元,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7日00时30分,原告***名下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房屋的卫生间自来水进户主管道立管活接发生爆裂,造成原告房屋、家具、衣物等被水浸泡,同时给楼下一层、二层、三层的住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事发时,二楼、三楼的邻居找到森海物业青年路物管站请求关闭本楼进水主阀门,物管值班人员没有开门受理,导致未及时关闭主阀门,漏水持续三小时,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失。后经多方打听,才找到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将阀门关闭。原告水管爆裂位置为进户主管道水表前端,属公共管理区域,被告供水公司对自来水管道设施应当进行定期保养维护。被告森海物业对居民的突发安全故障具有协助救助责任。被告新时代公司负责原告住宅小区的自来水管道分户改造,因过度滞后,未按时完成该小区自来水管道分户任务,三被告均具有法律责任。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三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2020年6月27日00时30分,原告***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建筑面积58.44㎡、黑(2021)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0号房屋室内卫生间内的供水管道爆裂漏水,造成原告及其楼下三层、二层、一层住户的房屋及室内物品被水浸泡。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黑龙江金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失3852元,原告支付评估服务费3000元。另查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以下简称铁路房产建筑段)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重要部署,根据上级下发相关的通知和指导意见,2018年3月30日,铁路房产建筑段与被告新时代公司签订《佳木斯铁路供水分离移交协议》,约定新时代公司接收铁路房产建筑段管理的供水设备设施及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职能,由新时代公司对供水资产进行管理、运行、维护及用户服务等工作,并进行供水管网维修改造、供水分户改造及泵站设备改造,改造期限截至2018年10月30日。2019年5月29日,被告新时代公司与被告供水公司签订《佳市铁路供水项目委托运营协议》,约定新时代公司将依据《佳木斯铁路供水分离移交协议》接收的全部供水资产委托供水公司管理、运营,由供水公司负责为该协议约定的水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约定在分离维修改造期间,供水公司不得以未完成改造而拒绝提供供水服务,分离维修改造期间按照《铁路供水移交协议》约定的维修改造内容(以设计文件为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网破损改造修复及相关损失由新时代公司负责等。新时代公司享有供水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管理期间,供水公司享有供水资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被告供水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收取案涉小区的水费。2020年9月10日,被告新时代公司对案涉小区的供水管线完成改造,将室内的供水管线移至楼梯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涉的自来水管道虽然是位于原告***屋内卫生间内,从爆裂水管的位置看,该爆裂处位于分户水表前端,水管为该单元上下楼之间供水主管线,属于公共供水管线。结合被告新时代公司与铁路房产建筑段签订《佳木斯铁路供水分离移交协议》看,被告新时代公司在2018年3月份时已从铁路房产建筑段接收了案涉小区的供水设备设施及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职能,新时代公司有义务对案涉小区主供水管道进行维修和养护。在漏水事故发生时即2020年6月27日,因新时代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对案涉小区供水管线进行分户改造,也未能尽到检查维护的义务,故对该供水管线爆裂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供水公司与新时代公司签署的协议来看,被告供水公司系受被告新时代公司的委托收缴该小区的水费,双方并约定,分离维修改造期间,水管的维修养护和管网破损改造修复及相关损失由新时代公司负责,因此被告供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森海物业未进行救助,使其扩大了财产损失,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森海物业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森海物业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鉴定,原告因漏水事故产生的损失3852元,评估服务费3000元,应由被告新时代公司予以赔偿。因原告请求管道修复费用200元,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庭后提交,被告均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1、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852元以及鉴定费3000元,共计6852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情事发于2020年6月27日,处于上诉人对案涉小区的供水管线分离改造期间,根据上诉人与供水公司之间《委托运营协议》约定,分离维修改造期间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网破损改造修复及相关损失由上诉人负责。原审法院据此确定上诉人对案涉公用管线水管的维修养护及相关损失承担责任,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6852元,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本案爆裂水管在被上诉人室内,依法应由被上诉人管理维护,上诉人不是案涉管道的产权人,***养护义务,因案涉管道系用户公用管线,依上诉人与供水公司之间《委托运营协议》约定,上诉人对分离维修改造期间案涉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网破损改造修复及相关损失负有责任,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主张其是否完成分户改造与被上诉人室内水管爆裂无因果关系,一审判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分户改造工程如期完成即可消除导致被上诉人室内水管爆裂的安全隐患,避免本案事故发生,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未全面履行与供水公司合同义务,其消极行为与被上诉人所受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主张其不是侵权人,原审判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与判决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尚 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