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东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6民初47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锋,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田东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723080155R。
法定代表人:莫稳。
原告***被告***、***、***、广西田东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认为还需要补充新证据,遂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农群惠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