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执2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绿元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孙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芮乐,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规划展示馆。
法定代表人:宇恒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的银川绿元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银川绿元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67553.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65531元、鉴定费37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975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工商注册信息、房产备案、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在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控,于2021年11月8日在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滨河新区水润东路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宁(2020)兴庆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1月7日,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因未能申请续行查封造成的财产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因上述不动产存在地上附着物,申请执行人银川绿元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截止2021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尚有8540337.44未实际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银川绿元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显示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不动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银川绿元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欣
审判员 虞东
审判员 陈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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