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84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园民初字第02084号
原告: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7178-3,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八仙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自娟,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58503-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车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尚,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被告安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能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123618.48元;3.原告对已施工的电力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工程款的权利;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的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内容为自电力公司指定的高压开闭所环网柜、环网柜出线端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高压开闭所的环网柜、环网柜出线端,再到用户变电所的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所有的高压线缆、铜排母线、电缆桥架、电力进出线环网柜、高压线路土建等工程,设备和电缆采购供货、线路土建施工、运输、卸货就位、设计、监理、线路敷设、安装、调试、实验、检测、验收及供电交接等包干包料交钥匙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外部供电工程和内部供电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020万元。付款方式为“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20万元;全部房产预售证出来后60天内支付工程总价30%(即RMB606万元);工程全部结束乙方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双方结算完毕后,通电前再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30%(即RMB606万元);工程全部结束通电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即RMB687万元);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即RMB101万元),整个工程竣工后起算质保期,在质保期满二年后7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还对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工程材料的供应、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质量保修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始进行高压线路20KV进线电缆通道土建工程,同时向苏州江能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定作高压柜、低压柜及直流屏、信号屏等设备。现20KV进线电缆通道土建工程已完成,工程造价2082618.48元;定作的高压柜、低压柜及直流屏、信号屏等设备已经完成,合同价为8041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因被告建设的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目前已全面停工,在建工程已经被法院查封,被告负责人也因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故原、被告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和定作的设备相应的工程款项10123618.48元支付原告,并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已完工程的留置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请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82618.48元,并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02万元(按合同金额2020万元的1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万元(以2082618.4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2016年6月11日止);变更第3项诉请为原告对已施工的电力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安泰公司辩称:1.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正在寻找投资人,如原告同意,管理人会推荐新的投资人履行该份合同,认可原告第1项诉请。2.原告诉请2中的工程量需要进行确认。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基数应扣减应由电力公司施工的费用5115042.58元和原告已诉请的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工程款金额,计算比例10%也过高,请法庭考虑被告逾期付款的主因是工程实际施工人朱永生失去联系导致项目停工,请求减轻被告责任。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由法院裁决,但仅限于工程款,逾期利息和可得利益损失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原告汇能公司(乙方、承包单位)与被告安泰公司(甲方、发包单位)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甲方将苏州高扬国际大厦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车斜路188号。工程内容为:自电力公司指定的高压开闭所环网柜、环网柜出线端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高压开闭所的环网柜、环网柜进线端,再到用户变电所的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所有的高压线缆、铜排母线、电缆桥架、电力进出线环网柜、至少包括(SCB10-1600KVA/20/0.4*2台和SCB10-1250KVA/20/0.4*8台变压器、34台高压中置柜和93台低压柜,施工图以上海江南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为基准、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要求以报价清单为准)、高压线路土建等工程,设备和电缆采购供货、线路土建施工、运输、卸货就位、设计、监理、线路敷设、安装、调试、试验、检测、验收及供电交接等包干包料交钥匙工程。工程范围分为外部供电工程和内部供电工程。外部供电工程为:电力公司指定的高压开闭所环网室到项目高压开闭所环网室的设备和电缆采购供货、线路土建施工、运输、卸货就位、设计、监理、线路敷设、安装、调试、试验、检测、验收及供电交接等。该部分工程由甲方与电力公司签订合同,但乙方承诺实际施工人为乙方,该部分作为本合同工程范围部分。支付电力公司的工程款包含在本合同总造价范围内。外部供电工程的施工图纸以供电公司指定单位设计和审核的合格图纸为准,保证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通电。如审核后的图纸比原设计图的总容量减小、电源电缆线径变细引起的总价减少,所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从合同的优惠价格中扣除。如审核后的图纸比原设计图的总容量增加等引起的总价增加,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内部供电工程为:自电力公司指定的高压开闭所环网柜、环网柜出线端到甲方项目高压开闭所至低压柜输出端的高低压线缆、桥架、母线、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所有设备和电缆采购供货、线路土建施工、运输、卸货就位、设计、监理、线路敷设、安装、调验、试验、检测、验收及供电交接等部分。该部分工程以上海江南建筑设计院设计施工图通过电力公司审核后的图纸为基准、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要求以报价清单为准。乙方负责办理供电公司供电、验收及通电手续,协调相关事宜及承担监理、设计费用。工程总造价为2020万元。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包括外部供电工程和内部供电工程),总价组成包含:1.外部供电工程部分共计为777.6299万元,其中变电所进线电缆和开闭所设备安装费用511.504258万元,进线电缆通道土建225.585696万元,监理费用18.4272万元,设计费用22.1127万元(最终以甲方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合同确定的价款为准)。该部分费用根据甲方与电力公司(即本部分工程的名义施工单位)的约定,一般由甲方支付,乙方保证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账户后再由甲方支付至电力公司。乙方与电力公司的结算由乙方与其结算,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支付该笔工程费用后未实际承接该部分工程的,乙方不得解除合同,双方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工程款。2.内部供电工程(室内变压器安装部分)1410.3998万元,其中酒店2组1600KVA变电所设备和安装340.5850万元,商业4组1250KVA设备和安装533.2642万元,办公室4组1250KVA设备和安装536.5506万元。合计总价为2188.029689万元,最终优惠价格2020万元(最终以供电公司审核的合格图纸和方案为准,如审核后的图纸比原设计图的总容量减小、输出线路减少或电源电缆线径变细引起的总价减少,所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从合同的优惠价格中扣除。如审核后的图纸比原设计图的总容量增加等引起的总价增加,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固定总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市场价格变化和法律及政策性因素变化及图纸内容增加、设备配置要求和总容量提高、方案变化、工作内容变化等因素而调整,总价不上浮。合同总价中包含设计费、监理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费、装卸费、税金、利润、管理费、供电试验、供电交接费及通电验收等为完成本工程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以通过供电公司验收为目的,风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20万元;全部房产预售证出来后60天内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30%(即606万元);工程全部结束乙方提交完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双方结算完毕后,通电前再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30%(即606万元);工程全部结束通电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即687万元);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即101万元),整个工程竣工后起算质保期,在质保期满二年后7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工期要求:室外工程为最终根据通电时间和周围环境要求,由乙方或电力公司的合同要求自行调节施工时间;室内工程为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进场施工(变电所土建合格后),于60天内通电。乙方确保施工质量合格,2年保修,终身维修,保修期为通电且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年。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合同,赔偿对方合同总价的20%,如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赔偿经济损失等。
审理中,原告陈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高压线路20KV进线电缆通道土建工程全部完毕,完工时间为2015年1月份,提交《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安泰国际大酒店20KV进线电缆通道土建工程”部分,并说明2012年9月28日工程合同约定进线电缆通道土建工程款为225.585696万元,但双方经沟通后,确定该工程款优惠后为208.261848万元;提交电缆通道图纸,证明该部分工程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提交现场照片,证明电缆通道的位置和电缆通道工程已经完工。被告质证意见为:20KV进线电缆通道土建工程是否全部施工完毕需现场确认,项目停工时间确为2015年1月份;对双方约定电缆通道土建工程优惠后价格为208.261848万元无异议。后被告书面确认:“苏州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高扬国际广场项目上的外部电缆通道全部完成。”
审理中,原告提交编号为续苏房预园[2013]31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反映被告已于2014年8月28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不持异议。
原告陈述: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工程款。原告2015年1月份完成电缆通道土建工程时被告整个工程已全部停工,原告找不到被告管理人员交接施工资料、交付工程,且因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施工条件导致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也无法继续施工。认可被告辩称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基数应在2020万元中扣减应由电力公司施工的费用5115042.58元。
被告陈述:2015年1月份被告整个工程确实已全部停工。从被告财务账目看,被告确实未付原告任何工程款。自2015年1月整体停工后,2016年7月份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已拆除,除原告合同所涉工程外的其他工程无进展。工程土建总包方“沪武公司”已江苏省高院起诉被告,正在审理中。“苏网公司”就弱电工程项目已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苏0591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洋锋对被申请人安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日,本院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苏州众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安泰公司的联合管理人。
以上事实,有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合同文件、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施工图纸、工程现场照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说明、(2016)苏0591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汇能公司与被告安泰公司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诉请解除上述合同有事实依据,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的进线电缆通道土建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进度及原告施工内容、完工时间、起诉时间、被告已进行破产清算等,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082618.4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000元,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起诉时间在2015年1月份工程停工后六个月内,故未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原告诉请其对已施工的电力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辩称原告优先受偿权应限于工程款,不包括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系工程款的法定孳息,故原告就逾期利息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02万元(按合同金额2020万元的10%计算)。被告辩称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基数2020万元应扣减应由电力公司施工的费用5115042.58元,原告对此认可,本院认为被告该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辩称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基数还应扣除原告已诉请、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工程款金额,即2082618.48元,本院认为被告该抗辩意见亦成立,本院亦予采纳。被告另辩称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比例10%过高,综合考虑到行业利润率、原告就剩余工程毕竟尚未出资、被告经营状况、其他债权人利益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比例为3%。据此,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390070.17元。被告辩称原告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变电所安装用电工程合同文件》解除;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82618.4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90070.17元;
四、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涉债权,原告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安泰国际大酒店20KV进线电缆通道土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21元,由原告苏州市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77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安泰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4744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负担部分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
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瑜
第6页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