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冠鼎建设有限公司

荣凯与宿迁冠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1390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冠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天津花园1号楼西侧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荣凯诉被告宿迁冠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荣凯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