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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636号
原告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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