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7958号之二
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华,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凌娜,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芦玉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