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7958号之三
申请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华,男,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凌娜,女,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做出(2021)京0112民初379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9188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91884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芦玉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小雨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