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203执36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203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1661.79元和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9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次查封且大部分已出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尚有工程款4501661.79元和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3290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