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库都尔林业局与某某、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民终10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自治区牙克石市库都尔镇。
法定代表人:宫守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28号。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红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退回上诉人*********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印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双
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