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瑞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三瑞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三瑞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大连东路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三瑞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00000元,就剩余未付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晋0105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Ο二Ο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