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润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广润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4民初495号
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雅县其乃巴格东路(217国道以西海楼路)。
法定代表人:程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广润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19号F-1501。
法定代表人:王磊晶,该公司经理。
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润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广润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6.34元,减半收取计2508.17元,由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新   全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木牙塞尔·阿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