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4民初912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程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广润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磊晶,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润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梅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毛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