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81民初3496号
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传真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