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虏克电梯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2执3290号
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虏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对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82执3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书记员  郑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