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3831号
原告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12元,由原告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 菊
书记员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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