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15761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被告宏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涉案图片公开展示于富尔特公司网站,图片上有“IMAGEMORE”水印,即富尔特公司的缩写署名,图片下方有相关著作权声明,且富昱特公司还提供了涉案图片的底稿胶片,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享有涉案图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财产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宏安公司要求对底稿胶片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富昱特提交的胶片经法庭审核确与涉案图片相同,并无鉴定必要;宏安公司另申请对涉案公证书中所载的涉案图片的水印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与本案审理并无直接关系,故本院对宏安公司的两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宏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涉案公众号中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富昱特公司的实际损失、宏安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富昱特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虽然其未提供相应票据,但是富昱特公司确聘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且提交了相应公证书,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及公证员的工作量、律师及公证收费标准、涉案公证事项在公证书中所占比例等,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域名为XXXXXXXXXXXXX.com.tw的网站为富尔特公司所有。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前述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展示于富尔特公司所属的www.XXXXXXXXXXXX.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同时独家授权富昱特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委托的起始期追溯到委托人首次授权受托人的时间,即2009年1月1日,授权委托的终止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及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富昱特公司当庭出示涉案图片的胶片底稿,图片内容为一双手的特写,其中一只手拿药瓶往另一只手上倾倒药片。富尔特公司网站上亦展示有涉案图片,图片右侧标注图片编号为A063001,拍摄日期为2000年2月16日,网络发表日为2000年6月12日。图片下方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下方有富尔特公司的著作权声明。 2018年12月14日,富昱特公司派员就浏览相关网页信息的过程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络文章地址并截图保存附于公证书。公证书中内容显示微信公众号“XX公司(XXXXXXXXianti)”于2015年4月13日发布的文章“顺境善待别人,逆境善待自己”中配图与涉案图片一致。公证书中另有网页显示“XX公司(XXXXXXXXXXXianti)”的认证主体为宏安公司。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富昱特公司提交的照片底稿、(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富尔特公司网站展示涉案图片的网页、(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宏安公司提交了其公众号已经注销的证明及图片版权网站网页截图。宏安公司另表示,对富昱特公司提交的胶片真实性不认可,要求对富昱特公司提交的胶片与涉案图片是否系同一图片进行鉴定,另要求对富昱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的涉案图片中的水印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富昱特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富昱特公司另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图片服务费发票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但是合同所涉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且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的独创性、清晰度、内容及用途等密切相关,富昱特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协商确定的许可费用无法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元; 二、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范 萍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