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虏克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豫0182执恢546号
关于执行虏克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18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9686元。现就(2020)豫018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