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159号办公楼5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帅,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666号奥体金融中心D座27层27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鲁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666号奥体金融中心D座27层2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清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北路707号西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玛琅村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任培杰,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班投资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清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培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证明,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赔偿责任。2021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21)鲁14执1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山东金鲁班电梯有限公司在德州市齐河县的电梯设备等财产作价22642198.4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抵偿22642198.43元债务。2021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清
审判员***
审判员包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