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异20号 申请人: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159号办公楼5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666号奥体金融中心D座27层2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666号奥体金融中心D座27层27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清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北路707号西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玛琅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电梯有限公司、济南清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2020)鲁1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确认函、集团内部借款明细表以及山东***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电梯有限公司知悉债权转让的复函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电梯有限公司、济南清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市宏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德中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鲁14执102号,现正在执行中。 通过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月,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与国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将对山东***电梯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债权本息50217750元转让给国融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人提交本院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受让债权的真实性,且债权转让的事实经相关债权人书面予以确认,故国融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德州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2021)鲁14执1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唐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