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9)银仲字第26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6963.01元、利息9095.86元,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196963.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未计算),承担仲裁费4308元,鉴定费881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188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