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699号之一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盛孟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贵发小区五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8002673。
法定代表人:黄帮恒,董事长。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且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满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0元退还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3870.00元,由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