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黔0381民初699号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699号
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盛孟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贵发小区五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8002673。
法定代表人:黄帮恒,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9939元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9939元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同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