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民初699号之二
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盛孟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贵发小区五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8002673。
法定代表人:黄帮恒,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9939元的冻结、扣押及其他价值相同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