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杨香凤砖厂与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201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砖厂,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街道办事处川硐社区云盘组。
经营者:***,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贵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黄帮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砖厂与被告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砖厂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砖厂负担。
审判员  田永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龙仲夏
书记员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