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连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5412号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强连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X4Y69J。
经营者:李保连,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琴,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786001。
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贵发小区**楼**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02673。
法定代表人:黄帮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强连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5,536.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536.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