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6民初3103号
申请人: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自治县五里岗街道白岩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FWF1F。
特别授权代理人***,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1538046。
特别授权代理人管霖,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1174150。
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贵发小区五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02673。
本院在审理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987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安顺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9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929元缓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