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2民初1158号之一
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豫0192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9500元。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9500元(户名: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1×××01,开户行:中原银行兰考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朝辉
书记员  王 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