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2民初1158号之二
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朝辉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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