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2民初1158号
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9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065119192021001431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49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15元,由申请人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朝辉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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