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25民初6188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利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66189240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兰考县。
原告**洋诉被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洋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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