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电梯有限公司、***正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1944号
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永真。
地址:***城区。
被告:***正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凯。
地址:***。
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423026.88元,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正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2.7元,由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歆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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