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1347号
原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61892405R。
住所地:**县闫楼乡陈集村。
负责人:王宏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坤,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116541。
住所地:**县考城路西段北侧。
负责人:杜仕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齐换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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