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420号
原告:兰考县厚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健康路东段北侧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兰考县厚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考县厚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给付租赁费63557元为由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县厚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兰考县厚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