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298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鑫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紫东钢铁企业园2号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壹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健康南路未来城15号楼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鑫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壹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4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壹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7332360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