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11654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县。 被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61892405R。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县******。 原告***与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欠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所有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挂靠在被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县健康南路的未来城都市小区三期(27号楼、37号楼、5号商业楼)和四期(42号楼、43号楼、45号楼)工程。2019年2月3日,三方经过协商,原告退出施工,对欠付工程款进行结算。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支持原告500万元,分七笔还完,被告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监督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及担保的义务。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后便不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县公安局已于2019年7月1日就同一事实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现案件仍在继续侦查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预收的诉讼费30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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