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良安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良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408号
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角(大庆路60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学力,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昊,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3号楼2单元12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
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良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