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018号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4400265D,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浓。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