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18号
原告: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洁,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根,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志明,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夏建浓。
被告:常熟市港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朱红。
原告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惠根、徐志明、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港城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歆婷
书 记 员 苏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