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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港城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18号
原告: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正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洁,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根,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徐志明,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夏建浓。
被告:常熟市港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朱红。
原告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惠根、徐志明、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港城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创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歆婷
书 记 员  苏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