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7774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保乐路69弄21、45号406室。
经营者:徐玉燕,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3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338号2幢201、401。
法定代表人:夏建浓,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袁奇钧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黄玉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