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773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保乐路69弄21、45号406室。
经营者:徐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338号2幢201、401。
法定代表人:夏建浓,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琼吟
书 记 员 杨路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