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773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保乐路69弄21、45号406室。
经营者:徐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338号2幢201、401。
法定代表人:夏建浓,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中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市闵行区**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琼吟
书 记 员 杨路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