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91民初10116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8.5元,由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汉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