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2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南雷南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08631。
法定代表人:倪荣华。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87074。
法定代表人:吴爱仙。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595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37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名下车辆已被书面查封,名下房产抵押给案外人,一时难以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