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余姚锦绣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1破申15号

申请人: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南路**中模国际大厦29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0508631Y。

法定代表人:倪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环城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79048U。

法定代表人:宫其春,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在征得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后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2017年11月14日,本院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7年12月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酒店开发及管理、市政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城市环境保洁、实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2日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28000000元。

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浙028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调试费257300元,电梯辅助工程施工费15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6314元,合计318614元。案件生效后,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诉较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征得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后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说明被申请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以公开摇号方式选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余****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叶科技

审 判 员 杜珊珊

审 判 员 刘东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范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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