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云鼎商城1幢315室。组织机构代码:57050863-1。
法定代表人:倪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义桥27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9282-3。
法定代表人:诸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汝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梯保养费37500元,并以3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