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4525号 原告: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山西路125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05086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御园聚才路6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70193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2021年8月11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2民辖终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2021年10月2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12月23日,原告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