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7行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蓝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裕行,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镇,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周小红,副局级纪检员。

委托代理人翁丹萍。

委托代理人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行初9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均已减半收取),由浙江恒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红彦

审 判 员 虞 行

审 判 员 徐青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叶文静